产品生产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2025-08-12 13:11:04

产品生产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第一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为数控锯床、机床、车床、铣床的图纸设计,技术指导及该产品生产中的技术攻关、指导和培训。

2、服务方式:乙方专职到甲方所在地为本公司提供专门服务,即技术合同履行地在甲方。

3、服务要求: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达到能为甲方解决数控技术问题,其产品能达到国家级标准。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责任:

1、甲方在本公司提供生产场地、资金、工人、相关设备以及供乙方工作的场所;

2、甲方负责确定生产产品的类型和具体型号;

3、甲方负责产品的销售;

4、甲方负责物资的采购;

5、甲方为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无偿提供食宿,乙方不需提供的情况除外。

乙方责任:

1、乙方全面负责该类产品的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负责图纸的设计并编制说明书;

2、负责该类产品生产职工的技术培训,使职工能掌握该类产品的应用技术和解决问题的技能;

3、负责该类产品生产工人的现场管理,产品流程监督和生产进程;

4、协助甲方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5、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为三年,乙方根据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及第二条规定的职责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年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协议签订后首付第一年服务费二十五万元,后二年服务费在当年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分二期限付清。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规范进行,采用产品达标的方式进行验收,即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所生产的产品能达到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技术管理职能部门抽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壹年,以产品销售后的时间为起算点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乙方在服务期限内,享受每年二次的探亲假,每次假期不超过 天,探亲假往返车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合同所涉的数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含甲方原有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及其图纸、数据和文字,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在服务期限内和服务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就同一技术提供服务,也不得脱离甲方另行独自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类产品;期满后继续为甲方服务的,报酬另行协商。

第八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否则,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约定年服务费外,向乙方支付当年年服务费50%的违约金;

二、乙方服务一年后,其生产的产品经检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扣减服务费,扣减额为不超过10万元,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承担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外,还需赔偿损失,其损失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可具体写明):未具体写明的,其损失额按甲方上年度可得利润计算。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拓展阅读

1、个人销售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第一条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以兹共遵守。

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效,至年月日止,其效力及于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有关*和出售货物的所有协议(包括订单和附件)。

三、自甲乙双方被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效。

第二条供货方式

一、交(提)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商,详见附页,具体定量按乙方要求确定。

三、运输费用承付:全部运费由方承担。

四、所订的货物运抵到甲方的期限在订单下达后的天内。

五、乙方提供的商必须符检验标准,应将商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资料以及证件等随货运单交付甲方,若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退货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六、零售价的限制:

七、结算方式:

八、残次处理方法:

九、退/换货:对于滞销商,甲方在保持原商质量、外观、及小包装的原则下,可以在以下双方约定的期限提出退货给乙方或换取等价格的其它商,退回或调换货物的运输将由双方协调解决,退货或调换货物的价格为甲方当时订单所确认的价格为准。

十、补货条款:

为保证商供应,对甲方要求补货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货通知后,审核章、签约人后、在双方约定条件下按时按量补货给甲方。

补货通知形式:

到货期限:

十一、补充条款:

1、在履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的顺利履行。

2、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4、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相冲突。

5、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效。

6、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等法律效力。附件为(根据各企业情况不,自己拟定):《购销商确认单》、《双方补充约定》。

甲方:签约代表:盖章:

乙方:签约代表:盖章:

2、个人销售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 规格及数量

二、 制造标准:国家标准。

三、 质量检验:为确保之质量,公司于出厂前均按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严格检验。

四、 包装方式: 普通包装 。

五、 运输方式: 汽运 。

六、 交货日期: 签订15天内 。

七、 付款方式: 签订即预付壹万元整,余款货到现场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汇款资料:户 名: 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八、 验货方式:需方收到后,应于当天内完成外形之验收,逾期则视为需方已验收格,内部验收则按供方企业标准验收,需方应于10日内完成。

九、 纠纷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法解决。

十、 违约责任:若需方未按时付款与供方,或供方未能按期交货与需方,逾期一日,违约方每日罚滞纳金万分之二点五。

十一、 质量保证:符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实行三包,质保期为安装调试格日起12个月或货到1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但若遇台风、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公司则不负保固责任。

十二、 需方在货款尚未付清前,之所有权归属于供方。

十三、 担保方式: 无

十四、 壹式 贰 份,供方、需方各执 壹 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个人销售

卖方:

买方: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法权益,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意签订,共遵守。

一、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格: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和标准:

参照IBM公司的相关标准

三、接货单位(人):

卖方指定项下的货物的接货单位为:

地址:

四、联系人: 传真: 联系电话:

五、交货的时间及地点、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六、总金额:RMB:

总金额为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交货当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金额即:RMB:

八、货物的验收;

交货后三日内,买方应依照双方在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对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格的,应即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提出书面异议后三日内向卖方提供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卖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格。在交付后三日内,卖方未收到异议或虽收到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检测报告的,视为通过验收。

九、接收与异议:

如买方指定由接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买方意对接货单位提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采用送货上门和自提方式交货的,在交付时,接货单位(人)应对牌、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规定进行检查;对于符规定的,接货单位(人)应当签收。对于不符规定的,买方可以拒收,并书面说明拒收的理由。对于以送货上门方式交货,买方依照约定拒收的,需要由买方保管的,买方应负责保管。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买方对、规格型号、数量有异议的,应自运到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上述拒收或异议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补齐。

十、效和变更:

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效,在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一方确需变更,需经另一方书面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4、个人销售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法规,保证购销的严肃执行,签订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钟表眼镜、鞋帽、纺织、针棉织装、劳防用、丝绸等九类商商商购销业。具体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购销分。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是签订具体购销的总原则。

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商购销分、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购销分不可以变更总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购销分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经济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须于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种、规格的商,在安排*,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的商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成交商的作价标准,均为正价。对于副、等级,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中规定),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理运输费用,运输*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质量。

如果商质量不符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均应向人民*公司投保综运输险。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号码、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的查询,需方将残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货款、运杂费、*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发纠纷时,应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仲裁*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章后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仍求办理。

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数在内。

具体商购销分,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签字盖章:需方便宜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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